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
f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与规划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八条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第九条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第十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
f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第十二条新建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方便接送。(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