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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规则
比赛通则
定义田径运动:田赛和径赛公路赛跑竞走和越野赛跑兼项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超时。放弃比赛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以致未能正式从该项目检录单中除名者;(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注1: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注2: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在本注释中所设想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中的各个单项。对运动员提供帮助中途报时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获胜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提供帮助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坐位。(2)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允许由医务代表和或技术代表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理疗和或医学治疗和检查,以保证该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和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所以应该禁止:
f(1)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这样做。(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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