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105号令
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fr
上一页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海关总署令[2003]第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