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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修改包括:1任何工程的增加,省略或是替换;2对原拟用于工程的材料,货物的种类或标准进行更改;3对已经实施的工程进行拆除,或者承包商已经运抵到场的材料或货物的移除,不
符合合同的工程或材料货物除外;4合同条款的变化:包括工时的限制,工作空间的变化,对现场某特定部位进场以及
使用的发生变化,对某部份工程以特定的施工工序进行施工和完工。但不包括任何由于承包商的疏忽,省略,失误或是违背合同所进行的修正改变,这些变化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负担。FIDIC131
f每项变更可包括: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任何部分工程(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竣工试验、
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6实施工程(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从定义上看,两者就有些微的区别。FIDIC的定义是通过对临时工程和永久工程在合同中的不同要求来分类,在第一点上,FIDIC特别备注了,工程量的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设定了一个范围,具体体现在123估价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只有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了10,才能采用新的费率和价格,现在我们就以10作为临界点,如果工程量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了9,假如增加的9工程量的所发生的前提条件均与原合同条件一样,毫无疑问这部分的支付应按照原合同中BOQ的单价予以支付,这部分难道就不是对原合同情况的变化么?这当然也是变化,也应算是变更,只是这样的变更比较微小,对设计和施工均无实质性重大的影响,在FIDIC实践应用过程中没有走变更的程序。但是在PAM中,PAM认为只要是变化就是变更,至于变更后,针对变化部分变更价款的确认问题,则按照116款估价法则来进行,那是第二步的事情了。在此,笔者更倾向于PAM的定义,干净利落。
谈到这里,我们就必须要理一理变更的程序以及与索赔的关系。从FIDIC和PAM来看,变更产生的形式均有两种,一种是指示形式,一种是批准形式,如下表:
PAM112
FIDIC133
112款,工程师签发工程师指令,指133款工程师签发变更令,或者批准承包商根
令变更或是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据132款价值工程提出建议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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