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从事
工种,担任
职务。
乙方的工作地点
经双方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
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
作时间制度。
2、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乙方
协商后可以延长,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遇到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4、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5、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休息休假。
11
f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休息日、探亲、带薪年
休假和婚、丧假。
2、乙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其他节日的从其规定。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
乙方补休。
4、乙方符合国家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
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别假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实行工资制。
1、甲方按照国家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足额支付
乙方工资。
2、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
3、乙方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
(二)甲方在法定节日安排乙方工作,或者延长工时的,按
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
安排乙方加班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
的工资报酬。
(三)甲、乙双方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
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间
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11
f
(五)乙方在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六)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病假工资规定执行。(七)甲、乙双方执行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八)甲、乙双方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的比例标准,按时足额履行各自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