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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f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
f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f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第三十一条本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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