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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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
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二、本保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或者保险人不接受续保;(二)本保险合同因其他所列条款或者保单约定的情况而终止。第九条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十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综合保障两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确定投保的保险责任类型。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责任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基本保障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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