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2年12月22日
f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
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
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
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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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
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第二章第六条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
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