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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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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310
f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12年9月17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2012年1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年度第71号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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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式提供了该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生产商、出口商。3.立案后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12年第71号公告后,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人在两份立案申请书中关于欧盟进口产品是否造成损害的说法前后矛盾,调查机关不应接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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