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且腾退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租金,政府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超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九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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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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