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162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和《柳州市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意见》(柳政发〔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无住房的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管理、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简化租赁途径,分类实施保障。由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区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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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申请和审核第二章申请和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