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几条核心法律规定突出的要义就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就是说,有关动产物权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循交付原则-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没有交付就没有效力。那么怎样才叫交付呢?交付就是转移动产的占有,交付就是转移动产的占有也就是说,动产必须转移交付就是转移动产的占有给他人占有才是交付,没有转移给他人占有就是没有交付,没有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行为就没有生效。(三)质押与质权的法律定义及其主要类型:什么是质押?质押是物的担保的一种形式,狭义上它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我国,按照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可用于权利质押的财产权利必须是可完全流通的(即可让与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动产权利质押,就是指以代表动产物权凭证的仓单、提单作为债权担保。不论是动产质押还是动产权利质押,都归属于物权的一种设立行为,质押本身就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用于债权担保的动产或移交债权人占有;只有发生了移交和占有行为(即交付),质押行为才生效成立;出质人如果没有将动产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就等于没有交付,即使各方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也不成立,质押合同依法视同未生效。质押交付了才生效,质押未交付就未生效,未生效也就没有质权。什么是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这种法定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利,就是质权。要确保你的质权,依法你就必须实质性地占有用于质押的动产或持有动产权利质押原本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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