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债券买卖业务持有期间收益是否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出台后,对于金融企业债券买卖业务持有期间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各地争议很大,最近税务总局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如下: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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