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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
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
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
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
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f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17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章注第五条册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
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f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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