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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比例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根据贫困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比例为2:5:3,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殊困难者占20、困难者占50、一般困难者占30。认定过程中,主要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参考标准如下: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政府当年执行的数字为准)100元以下。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当。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重庆市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元以内。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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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外租房的(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的除外);(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临时提出认定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及《新生诚信承诺书》;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新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二条每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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