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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作者:冯玉杰来源:《中国纤检》2011年第07期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形成条例以来,为专业纤检机构棉花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专业纤检机构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对规范棉花市场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在执法工作中《条例》所体现出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被放大,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更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否则会导致棉花行政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出现随意执法和盲目执法的现象,影响到整个专业纤检机构的公信力。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条例》中自由裁量权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和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样的权力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于民又能伤害于民。
自由裁量权基准问题
由于《条例》有行政处罚幅度和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做行政执法裁量时出现弹性幅度,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现象。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说到的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从违法行为的轻重去裁量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基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否应从行政相对人在违法过程中触犯《条例》中的某一项内容时进行裁量呢,同时是否应考虑行政相对人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的认错态度呢?如有两个行政相对人同时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且数量少,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一个行政相对人态度温和,认错诚恳,而另一个却不配合,态度蛮横、还要从中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取证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最后的行政处罚中给了两个不同的处罚金额,那么从行政相对人的立场来看,如果出现相同违法行为而处罚额度相差较大时,那么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对纤检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将直接影响专业纤检机构的社会形象,动摇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并给专业纤检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性。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