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提取条件和对象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第二条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第三条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第四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第五条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六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第一条的一二三四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第一条的五至十一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公积金销户审批单》。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以上材料除《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公积金销户审批单》需提供复印件一份。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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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八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