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中开展评选品学兼优毕业生活动(以下简称“双优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6、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二、评选比例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的比例,分别按毕业生人数的4、3和2掌握,各高校在评选中原则上不得突破比例。三、评选程序1、在全校范围,广泛宣传,并在全体毕业生中评选。评选出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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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预选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由学校审定。2、经学校审定的“双优生”,每人填写《xx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于每年3月15日前(春季“双优生”预选名单于上年9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3、对审批通过的,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于5月1日前发文表彰,并颁发《xx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4、经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的《xx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存档。四、评选要求各高校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评选细则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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