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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家中人口较多,住房拥挤,要求留用原住
f房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3)需回农村建房的,经市军安办批准后.由接收安置的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建房面积和当地的建房造价拨给建房费和建筑材料指标,所在乡、大队帮助修建或买房,节约归己,产权归己。(4)住自己私房的,一般不再分配住房;如需维修住房,可由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拨给本人部分维修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维修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
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区、县民政局分配,房管局负责管理和维修。各区、县制定的分配方案,要报市军安办备案。对特等、一等残废和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应予照顾;同样条件的优先照顾离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分配到住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区、县军安办开具的住房证明信,直接与房管局办理租赁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进分配的房屋后,原则上不准换房,如确需换房,须经所在区、县民政局同意并开具证明信,方可办理换房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和侵占未经民政局分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用房。
部队接到我市发给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其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来京报到的,原分配的住房由民政局另行安排。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区、县民政局编列预算,报送区、县财政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业务活动费,暂在离、退休费内列支;在中央制定标准前,安置费按每人三十元,管理业务费按每人一年六十元开支。
九、军队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的,由区、县民政局直接管理;分散居住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民政局应协助街道、乡(镇)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退休到本市安置的志愿兵,按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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