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第六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第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f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活动涉及的场馆、宾馆周围设置。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