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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概述基金会,f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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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条件: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管理办法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f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
f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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