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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以及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是指从省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与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相配套,对我省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奖励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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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直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省财政厅是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励资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管理,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六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节能管理有关规定。(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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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