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记录在《隐
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上;公司安全员督促责任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工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公司安全员实施监督,并实行闭环管理;对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由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和公司安全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责任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向公司安全员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公司经理、安全员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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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除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还应做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节日前安全检查、安全月大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活动由公司经理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方案,公司安全员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十七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
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
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要责任人报告,并对下属部门、班组和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