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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f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天。
110以上的社员提出异议的,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提交社员大会重新表决。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社员的半数以上
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应当由本组织23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
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和3-5人的监事会。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社委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社委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
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社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
不称职的社委会、监事会社员;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管理和经营属于本组织社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经营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四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五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六为本组织社员提供服务;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八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九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十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和监督;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资格的确认,按《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试行)》确认。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共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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