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林锋、林霞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嘉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科技嘉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6号楼8117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服务;家庭劳务服务;清洁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不含煤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林锋
林霞
身份证号码
35012819870314291X
350128199102052921
认缴额(万元)350
150
实缴额(万元)350
150
出资方式货币货币
出资比例7030
出资时间20098182009818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
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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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公司新增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