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鉴于甲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额为
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财
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
号)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1
f第二条抵押期限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
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乙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
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
付给甲方的滞纳金等。
3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
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等。
第四条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
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乙方交予甲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
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
2
f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
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