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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绒含量达到95及以上,疑似羊毛含量小于等于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
c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装饰线或特性纤维(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
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
外”。
示例:
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的百分比。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f例如:
3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示例1:
4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产品应标明羽绒的绒类别、含绒量(或绒子含量)和充绒量。
5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的织物可不标示。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ff9在产品中起到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内胆布、衬垫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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