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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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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5、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6、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8、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9、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第十三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案件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2、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3、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4、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5、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6、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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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外。律师应当清楚认识到,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这一方面的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七条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况: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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