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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二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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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什么是私营企业?法律对私营企业是如何认定的?我国传统上通常把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通常认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两大类。但我国法律中未对法人事伙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手合作,称之为联营。《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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