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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保障热力生产企业、热力经营单位、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价格行为及供热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第四条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价格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管理热价。第五条供热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加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同时,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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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在不增加热用户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可以协商并以奖惩相结合模式确定热价,上限可参考政府定价、下浮不限。具体条件和程序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章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第八条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道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道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热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第九条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二)税金是指供热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三)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应不高于3;按净资产收益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要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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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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