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案件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非婚生子女继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王华之母杨兰自1985年起与王宝山同居,1988年2月3日,杨兰与王宝山生有一女即王华。程英于1992年8月12日与王宝山登记结婚。程英系再婚,抚养其与前夫之子杨晨(1986年3月12日出生)。1993年12月15日,程英与王宝山生有一女王婷。王宝山于2008年2月21日死亡。王华为证明其主张,出示照片及1992年法院调解书一份。该案原告为王华,法定代理人为杨兰,被告为王宝山,案由为抚养纠纷。该调解书载明“王华法定代理人与王宝山于1985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2月生一女王华”。该调解书主文为“王宝山每月给付王华生活费150元整(自1992年12月始至王华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已生效。程英、王婷、杨晨认为,王宝山当时在调解书上签字,系基于与杨兰同居关系情义而帮扶,并非认可与王华的血缘关系,亦未抚养过王华;杨兰后曾两次起诉要求王宝山支付抚养费,均遭王宝山拒绝而撤诉,亦表明王宝山否认王华系其子女。程英、王婷、杨晨为支持其主张,出示诉讼档案查询材料。王华认为上述证据恰可证明王宝山与王华系父女关系。程英、王婷、杨晨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以确定王宝山是否为王华的生物学父亲。2012年5月12日,该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排除王宝山为王华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5000元,已由程英交纳。王华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程英、王婷、杨晨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定,对鉴定依据的技术及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不认可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程英、王婷、杨晨为证明杨晨系与王宝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出示加盖有
f街道办事处证明信一份,内容为“杨晨,自1996年8月15日迁入,与王宝山、程英共同居住生活”。王华对此不予认可。位于海淀区1205号房屋系登记在王宝山名下房产,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王华认为,该房产系王宝山与程英夫妻共同财产。程英、王婷、杨晨认为,该房产应系王宝山与程英、王婷、杨晨的共同房产。庭审中,法院向程英、王婷、杨晨行使释明权,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