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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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组)社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第五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