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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12.4.1未密封的;12.4.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12.4.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指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有效数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觉得难以确认;12.4.4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12.4.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12.4.6总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最高控制价的;12.4.7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12.4.8有串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12.5投标偏差1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12.5.2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12.6错误的修正12.6.1评委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如发现有计算错误,改正原则如下:
f12.6.1.1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12.6.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计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2.6.1.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为准;
12.6.2投标人的总投标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工程造价一致,否则以投标预算书工程造价为准。
12.6.3评委会将按上述原则调整投标文件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7保密12.7.1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密。12.7.2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活动,否则将被废除其投标。12.7.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对投标文件保密的义务。
f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1条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执行。第2条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条
3.1合同工期按承包方投标承诺,实际工期以发包方向承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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