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转发日期】20090217【发文号】江劳社200997号【发文部门】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090123【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7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f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