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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送达招标人。第四章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第十四条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应从省工程造价咨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第十五条评标程序:(一)熟悉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f(三)资信、业绩评审;(四)咨询服务方案评审;(五)商务评审;(六)询标及澄清;(七)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八)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的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咨询任务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八)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
f段谋取中标或者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九)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苏价服(2004)483号文规定的浮动幅度。(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基本情况一览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办法;(四)开标记录;(五)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六)评审打分情况表;(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九)其他情况记录。评标报告的格式详见本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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