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总承包人):乙方(工程发包人):丙方(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潜山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
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丁方(银行)
工程项目。根据潜山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人,乙方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单位,丁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实际管理人,由丙方和丁方共同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甲方须在丁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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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丁方根据丙方的备案通知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丁方作为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甲方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根据丙方的备案通知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办理资金支付。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丁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总承包人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甲方应指定项目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和农民工月考勤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发包人按规定时间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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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约定的托管账户,丁方确定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根据丙方的管理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甲方委托丁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方提供,其真实性由甲方负责。发放工资前,甲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备案确认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和经丙方备案确认后的甲方农民工工资清单给丁方,丁方依丙方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和经丙方备案确认后的甲方农民工工资清单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方负责。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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