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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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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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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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