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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9
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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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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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农田划出
一、基本农田划出(划入)依据
根据《云南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上一年度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综合分析和实地核实保留基本农田和划出、划入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地类、质量等级情况等信息,并在图上标识基本农田划出、划入地块。对划入地块重点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同时,核实实地己被占用、毁坏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进行统计汇总。
1)、继续保留的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分析对比,经核实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2)、不得保留的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分析对比,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且不可调整或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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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
1)地形坡度大于25度、田面坡度大于1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护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2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3受重金属污染或者其它有毒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4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5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等。说明: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耕地面积小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求的县(市、区),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除外)由耕地变为可调整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的可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
二、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核实
1、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
按照拟定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依据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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