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进入2011年度福建省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通知
闽建筑201126号发布时间2011年09月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以下简称《预选办法》)和《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闽建筑20112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受理进入2011年度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评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进入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二、申请企业按照《评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评分标准如实填报《福建省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申请表》附件一,并制成电子文档(光盘),连同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含申请表光盘),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简称“设区市建设局(委)”,下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局(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3、前三个年度内签订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4、前三个年度内在福建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发改部门的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业绩确认时间点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最后签注的日期为准,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注日期的不计分。5、具有《评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项计分条件的,应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获奖证书,否则不予计分。6、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附以下材料:(1)分支机构在闽工商营业执照;(2)分支机构在闽税务登记证副本;(3)在闽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