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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处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
f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举例说明要约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6.承诺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f(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7.承诺何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8.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何区别
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但却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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