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
第一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一条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得靠近粪坑、猪圈、垃圾堆放场、有毒有害企业等开放性污染源。第二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第三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第四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如临时搭建宴席厨房,要保证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建有顶盖、围栏),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第五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第六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七条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进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第八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直接取用河水、进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
f第二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九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四)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条宴席外购的熟制食品要当日采购,存放在保洁的容器中备用。第十一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
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三章加工过程的卫生第十二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
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十三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
后应使用流力水进行冲洗。第十四条需要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五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
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