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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爱心”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蓝爱心”公益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公益效益,增强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蓝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受益人的需求。第三条项目选择与实施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公益效应;法律规定应当招投标或法律虽未规定但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投标形式;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议标或多方比对的方式确定实施机构。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四条基金会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社会组织或机构可通过基金会网站、书面途径等方式向基金会申请项目。第五条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二)拟申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三)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四)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五)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第六条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时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申请组织或机构介绍,包括组织或机构的类型、第66页性质、使命与愿景、受助对象、组织架构、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历和在项目中的责任与分工等;(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方法、受助人群、所要达到的慈善公益目的等;(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公益效果;(六)其它事项第七条社会组织或机构向基金会申请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税务证书、组织或机构章程等;(二)项目可行性计划书;(三)其它文件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一)申请组织或机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二)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f(四)项目的可实施性和项目的可推广性;(五)对项目慈善公益效果的预期评价。初审是项目评审的关键环节,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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