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市场调节价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4号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来源:市场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晋价服字2011124号
各市物价局、住建局(委)、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了部分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二、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应由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四、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