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第十条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工程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f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变动建筑物、构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生产安全作业措施,确保装饰装修施工安全。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或者超标准加大建筑物荷载;(二)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三)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四)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建筑装饰装修作业;(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及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六)建筑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与生活垃圾相区分,并依照相
f关法规规定堆放、清运。第十六条鼓励施工企业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