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质量须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由甲方承担费用,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维
修。4、在保修期外进行的维修,乙方承诺积极进行,只收取材料成本费。5、维修联系人:乙方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
保持24小时畅通,甲方仅以电话通知乙方联系人。如在保修期内联系人电话更改,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6、如出现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乙
f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呼应,并4小时内直到现场;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五、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1、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在维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不力。2、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3、超过约定时间赶到现场。4、偷工减料。5、未达到质量标准。6、超过正常维修时间。7、不履行对甲方及住户的承诺。8、维修人员的行为造成业主投诉。六、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漏电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先自行安排维修并及时告知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保修规定。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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