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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一职只是个像征性质,无实际权力(类似于德国、以色列的总统的职务)。在我国,国务院总理主管全国事务。1949年9月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
高岗
1954年9月1959年4月(1954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1959年4月1965年1月(1959年4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刘少奇副主席:宋庆龄(女)、董必武1965年1月1966年(1965年1月3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刘少奇1966年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被迫害解职,于1969年11月12日含冤病逝,1980年2月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一致通过了《关于
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恢复他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的名誉。1980年5月7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刘少奇同志追悼大会,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致悼
f词。副主席:宋庆龄(女)、董必武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1981年5月(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名誉主席:宋庆龄(女)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通过了修改后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3年6月1988年4月(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主席:李先念副主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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