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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应从实际出发,尽量不要采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办法,尽量不要因安全方面的原因以下把企业逼到绝境。
2企业要认真对待因工伤残案件,对工伤案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把因工伤残的原因弄清楚,以便对工伤案件准确认定;
3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课题为,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提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正确贯彻实施“无责任赔偿原则”
由于依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凡属于正常的生产性事故,不追究职工或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的任何一方的责任,保护了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经营者也不被起诉,不会损害已有的劳动关系。企业应采用教育及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原则真正贯彻实施,主要措施有:
1通过教育明确:尽管一旦发生意外,实行补偿不追究个人的责任,但并不意味不追究事故责任,相反,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吸取教训。
2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原则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不应该是无限制的,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限定,一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及考核兑现力度,对企业经营者失误要附加处罚办法和制约机制;二是对人为的工伤事故,要加
f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贯,并且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不仅使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入脑入心,同时明确因为违章产生的后果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照样受到相应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以此制约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误导行为。
3在机制方面,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预防与赔偿机制,使职工从经济利益和自我保护意识上自觉遵章守纪,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积极发现事故隐患、要求改善劳动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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