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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注册资本
出资。如果任何一方出现明显不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形,
则本合同的其他方无义务履行其出资义务。
65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义务,该部分不能履
行的出资额如果由本合同其他方根据其在公司的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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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例缴付,则各方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应根据各方实际出资额
予以调整。
66公司在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后10日内,各方将其认缴出资

支付至验资账户;在公司成立后的
个月内,各方将剩余
的出资款分别汇入公司指
定的验资账户。公司资金存放在
银行开设的银
行账户内,按照公司预算使用。
67如果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各方另行商定出
资比例并缴付增加的注册资本。公司应自出资缴足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68在各方缴付上述出资后5日内,需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各方签发出资证
明书。
69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30日内,公司向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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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72股东可以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或以任
何其它方式处置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73本合同的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本合同其他股东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该转让无效。74当一方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应将该转让股权的有关条件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愿意受让拟转让的股权,如果拟购买,说明最多购买的数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在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75在前款约定的通知有效期限届满后,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或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均视为同意转让。在其他股东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于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该转让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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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或部分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一方即可以相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但是该股权受让人必须事先书面承诺,一旦其有效受让该股权,即受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转让方应将此种书面承诺的原件送交所有的其他非转让方并由非转让方留存。76股东向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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