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许可证、供电营业许可证。43各方应保证向申请人提供的己方登记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组织结构51公司组织结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52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由乙方委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53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54公司设1名监事,由甲方委派。55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公司章程最终规定为准。第六条甲方用电61鉴于公司从事售电业务且甲方为公司股东,故公司运行期间,甲方用电由公司全部提供,公司因提供甲方用电而产生的成本由乙方自愿承担。62甲方实际用电量以公司计量为准。第七条红利分配与风险承担71双方同意甲方年度用电量的购、售电差额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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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2甲方年度用电量购、售电差额的计算方法为:甲方年度用电电费(按公司交给电业局的电度电价计算)线(变)损购电成本(发电厂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等)73除上述71、72条所约定情况外,公司因其他经营所产生之可分配红利,由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74甲乙双方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股权比例承担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权利81随时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含资质申请,下同)进展情况。82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8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84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二)义务85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86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7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抽逃出资。88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九条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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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1全体股东同意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9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设立不能,则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过错方全部承担。93除上述92条所约定情形外,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或者公司不能设立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本协议第31条所约定的股权比例分摊。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