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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作者:祝雪琪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1期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新出台得《两个规定》,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上思考,对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而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祝雪琪,女,1988年7月,贵州省遵义市,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4401
一.完善我国非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基本是局限在非法言词证据范围,对于其他非法证据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排除规定,我国应对“非法证据”做出更为精确的界定,使得非法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给出清楚的定位。由其他各国的法律实践看来,对非法实物证据不进行排除是不利于刑事诉讼中程序上的公正的,
个人认为我国应该把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如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等都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并参考其他国家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无论是以采用刑讯逼供和暴力手段取得的还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还是各种所谓的疲劳战术、精神控制的手段取得的,都应一律给予排除,这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和危害结果综合衡量是否予以排除。毕竟我国现阶段还处在确保符合打击犯罪的现实中,过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影响案件判决和办案效率,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至于“毒树之果”则是让法律在保障人权以实现程序正义和打击犯罪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中作出价值上的选择,个人认为我国现阶段侦察技术比较落后,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控诉犯罪的目,不应该排除通过合理方式获得的毒树之果。至于诱惑侦查一类的行为取得的非法证据则应该给予排除,侦查人员采取这种措施是明显鼓励犯罪的行为不能提倡。除此之外,还应设立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清楚指明涉及重大安全利益是非法证据不完全适用排除规则,这样更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二.细化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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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个规定》条文有规定,但是对于建立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而言是明显不够的。个人认为要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立法应当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需要对相关程序事项的进一步细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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